民事訴訟中自認的法律效果

一、對方當事人無須舉證,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中自認的法律效果

二、約束法院,對於自認的事實法院必須予以認可。(涉及人身關係的除外)。

自認可分爲:

1、純粹的自認,也叫單純的自認;

2、附加限制的自認,即自認以後又附加一個條件;如上所舉的例子,甲的自認就是一個附加限制的自認。但附加限制的自認必須有證據證明自己所加的限制,否則後果與純粹的自認相同;

3、附加理由的自認,也叫附加理由的否認;如上所舉的例子,甲的自認就是一個附加理由的自認。但附加理由的自認必須有證據證明自己所加的理由,否則後果與純粹的自認相同;

4、擬製的自認,當事人到庭。當事人到庭沉默不語或回答不知道,如果是應當知道或者親身經歷而回答不知道的,一般認定自認,除此之外,不認定自認。另外,當事人到庭,拒絕質證沒有合理的理由的,也認爲構成自認,不質證有正當理由的,對方當事人還應繼續舉證。

5、擬製的自認,當事人不到庭。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看作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允諾,認定自認,如果原告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話,就按撤訴對待,而不是自認。如果有正當理由不到庭(如公告送達等),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上述材料中可以看出,民事訴訟中自認的法律效果並非會增強案件的公平判決,民事訴訟中的直接自認可能會導致案件直接出現偏轉,而對方直接否認自身的問題存在,這就會導致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所以在民事訴訟時應該注意的是證據的提供,合理的運用證據說話,只有這樣才能維護自身的利益,而不是盲目自認。希望大家能夠對此有清楚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