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怎樣提供擔保

一、訴前財產保全怎樣提供擔保

訴前財產保全怎樣提供擔保

1、接受的申請人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標的種類較爲嚴苛,一般只能爲現金、銀行存款或者不動產,在申請人無法提供合乎法院要求的與訴訟標的物等值或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擔保物的情況下,法院往往拒絕啓動財產保全程序,對當事人資金或財產要求較高。

財產保全一般週期較長,如案件複雜、審理時間長的話,可能長達兩三年,在此期間,提供擔保的財產不得使用,資金不得動用、房產不得交易等等,當事人可能流動資金不足或喪失好的交易機會。

2、擔保信用高,法院認可度高,但銀行出具保函的門檻很高,一般也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等值擔保,同時銀行保函費用較高,一般爲5‰每季度,對於當事人來說負擔較重。

3、公司擔保方式一方面要求當事人有較好的人脈圈子,一方面法院相關要求較爲嚴格,如法院要求不得是關聯公司,同時要求提供擔保的公司提供近3年的財務報表以覈查財務狀況,還要求提供擔保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決議同意提供擔保等等。

二、申請財產保全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爲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三、申請提供擔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

1、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

2、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的;

3、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相關的案件在辦理這類財產保全時,應積極的提供相關的財產保全案件的證據進行辦理。我國的人民法院根據這類案件的證據,確保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這類案件的財產保全進行辦理,在案件審理後分配這類案件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