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移送管轄時間是多久?

一、跨省移送管轄時間是多久?

跨省移送管轄時間是多久?

跨省移送管轄時間是幾個工作日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26條的規定,可以視爲對異地審判管轄問題提供了條文依據,從形式上看,推行異地審判管轄並沒有超出上述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範圍。

但是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116條,第11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後,由審判員審查以下內容: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對於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同時最高法院《解釋》第18條還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而在實際操作中,檢察機關從案件角度考慮,到異地法院提起公訴,即使異地法院同意接受管轄,再由受訴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報請指定自己管轄,實爲無法可依。更爲嚴重的是有的法院將案件受理、換押、送達後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報請指定管轄。

二、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當代社會對案件進行移送的話,當然是法律當中所允許的,但是案件移送的時候,有的時候是省內,還有一些情況之下是要跨省來進行移送,跨省移送的話,主要是涉及到一個地域方面的遠近問題,在相關的材料都準備完整的情況之下,幾天也可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