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我國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爲。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院會首先審查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經過審查,確實超過訴訟時效的,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連續存在作爲適用依據,訴訟時效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消滅了權利人的勝訴權,故區別於以當事人取得民事權利爲後果的取得時效和消滅實體爲法律後果的除斥期間。

而當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時,作爲債權人的原告對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負舉證責任,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本案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的事由,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院依法不應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在我國的民事案件糾紛處理過程中。通常情況下,如果案件的訴訟時效已經過了,這個時候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一般會進行駁回,如果被告提出了訴訟時效的抗辯,這個時候法院會先審查是否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經過審查之後過了訴訟時效會駁回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