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工資可做訴前財產保全擔保嗎?

一、個人工資可做訴前財產保全擔保嗎?

個人工資可做訴前財產保全擔保嗎?

1.擔保的數額不能超過保全額度的30%,申請保全的財產有爭議的,但是擔保金額也不能超過價值的30%,如果申請人起訴財產保全的應該要提供擔保的金額的擔保,如果情況特殊的,法院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工作。

2.我國規定的具體的財產保全的收費標準爲:

如果起訴前的財產保全的擔保金額的1%收取,如果不足1000元的,要按照1000元進行收取。如果按財產保全的擔保費用的1.5%進行計算的話,那麼不足1000元的也要按照1000進行收取。如果最後執行財產保全的費用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也要按照1000元進行計算。

如果是瑣事羣體進行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問題,那麼經過法院的相關的瞭解和認可,法院實際可以進行提供無償的一種擔保的,如果起訴的當事人確實家庭有困難,無力承擔相應的費用,那麼經過法院的瞭解覈實可以給與相應的優惠或者直接減免。

二、財產保全的範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爲,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如果說公民在進行訴訟的過程中,也是會擔心對方會在這個過程中將財產進行偷偷的轉移或者藏匿等行爲,那麼爲了避免自身的財產受到侵犯也是可以在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那麼在當事人申請了財產保全並提供了擔保後,法院也是會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