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一審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公訴案件一審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自訴案件第一審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法庭審理第一審公訴案件,不能沒有一個時間限制。刑事訴訟法對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公訴案件的期限作出了以下明確規定:

1.對於一般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2.對於下列公訴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冉延長一個月,即至遲在兩個半月內宣判:(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法律規定對這四類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限,是考慮到這些案件比一般的公訴案件更復雜,其調查取證工作量大、難度大、花費時間較長,爲切實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保證正確適用法律,應有一個較長的審理期限。

3.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後,如果認爲案件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如果認爲本法院沒有管轄權,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對於改變管轄以後的審理期限如何計算呢?法律規定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這是爲了保證新管轄的人民法院有足夠的時間審理案件。如果改變管轄的案件是屬於第一種情況的一般公訴案件,應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一個半月內宣判;如果改變管轄的案件是屬於第二種情況的特殊案件,應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兩個半月內宣判。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在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審理期限從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如果是屬於第一種情況的一般公訴案件,應當在一個半月內宣判;如果是屬於第二種情況的特殊案件,應當在兩個半月內宣判。

公訴案件的話,一審應該在受理的兩個月內出審判的結果,並且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雖然說有特殊情況是可以延長期限的,最長也可以再延長三個月,但是該特殊情況很少出現,一般都是兩個月內出審批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