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抗辯程序是怎樣的?

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案件進入訴訟階段時,可以對案件進行訴訟時效方面的抗辯。訴訟時效的抗辯是公民的權利,當公民想運用此項權利時不知道自己怎麼做何時做,也不知道訴訟時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程序是怎樣的?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解答。

民事訴訟時效抗辯程序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抗辯程序

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訴訟時效只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係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爲特定行爲的權利。

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何謂新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援。

民事訴訟的抗辯的提出應該是在民事案件進行到訴訟階段,在案件一審期間(只要是一審宣判前都可以,可以在提交答辯狀時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口頭向法庭提出。)提出,如果沒有特別的原因,一審爲提出二審提出的,失去抗辯權。

二、民事訴訟抗辯的限制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列舉了四種債權請求權,當事人對這四種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四種債權請求權分別是: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三、我國對於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適用範圍:

1、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2、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約束

3、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條文

(1)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事訴訟時效一般規定爲2年,只要在訴訟時效內提出法院都應受理,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受理。當事人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如果在一審沒有提出,沒有特殊情況二審不會受理時效抗辯的請求。所以大家需要注意訴訟時效是否過了,過了就要進行抗辯。以上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訴訟時效的有關知識,如果大家還有什麼想知道的可以致電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