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管轄的分類有哪些

衆所周知,我國的法院一共分爲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那麼在不同的法院中怎樣協調民事訴訟的審理呢?這也就涉及到了民事訴訟管轄的問題。要想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我們需要明確民事訴訟管轄的分類,這是至關重要的。

民事訴訟管轄的分類有哪些

一、相關概念介紹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法院內部具體確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個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

主管只劃定了民事審判權作用的範圍,只解決了哪些糾紛可以作爲民事訴訟受理,而未解決具體由哪個法院來受理這一糾紛。我國的法院有四級,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每一級都有許多個,因此,在解決了某一糾紛屬於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問題後,接着就需要對屬於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糾紛作進一步劃分,將它們具體分配到各個法院

這意味着需要做兩次分配:第一次分配發生在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透過分配明確四級法院各自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基礎上進行的,也是在同級法院之間進行的,任務是將透過第一次分配劃歸本級法院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進一步分配到同一級中的各個具體法院。管轄制度正是透過這樣的分配來使民事審判權得到具體落實的。

主管與管轄是民事訴訟中具有密切聯繫的兩個概念。主管先於管轄發生,它是確定管轄的前提與基礎,只有首先確定某一糾紛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後,纔有必要透過管轄將它具體分配到某個法院,而管轄則是對屬於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範圍案件的具體落實,確定由哪個法院來具體行使審判權。

二、民事訴訟管轄的分類有哪些

(一)法定管轄

1、級別管轄

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所劃分的管轄。

種類:

1) 一般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係所確定的管轄。

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2) 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海事糾紛,一個票據糾紛)

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爲標準確定的關係。

3) 專屬管轄

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准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3、協議管轄

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之後,達成協議確定管轄的法院。

1) 國內協議管轄;

2) 涉外協議管轄;

(二)裁定管轄

定義: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

1、移送管轄

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轄

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

3、管轄權的轉移

是指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把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民事訴訟管轄主要是劃定民事審判權的範圍,這有利於解決民事訴訟管轄的混亂問題以及訟管轄的糾紛。民事訴訟管轄的分類主要包括法定管轄以及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協議管轄;而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管轄權的轉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