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民事訴訟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交通事故賠償中,責任方拒絕支付賠償款,協商無效的,當事人可以走法律程序。當事人發起訴訟,首先得準備好相關資料,如果資料不齊全,法院可能不會受理,這樣無形中耽誤了時間,浪費了精力。那麼,發起民事訴訟需要的材料是什麼?下面我們透過本文一起了解下有關知識。

發起民事訴訟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一、發起民事訴訟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1、民事起訴書。

2、主要證據材料複印件。

3、原告身份證複印件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法定(指定)代理人代爲起訴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及與原告關係的證明材料複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沒有身份證的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4、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託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託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複印件。

二、民事訴訟的特點是什麼?

1、公權性

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徵: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它既不同於羣衆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2、強制性

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履行依賴於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制力,法院裁判則不同,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3、程序性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爲,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爲某種訴訟行爲的權利等。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一的方式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仲裁雖然也需要按預先設定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也較大。

綜上所述,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追償賠償款,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最有效果。發起民事訴訟需要的材料包括訴訟狀、證據材料、身份證等。如果是替人發起訴訟,還得帶上授權委託書。一般來說,民事訴訟都是律師代理起訴的,這樣對於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比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