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到逮捕的程序是怎樣的?有哪些步驟?

立案偵查到逮捕的程序是怎樣的?有哪些步驟?

在很多情況下,當事人往往對立案偵查到逮捕的程序並不是很瞭解,這就造成了許多人因此沒有行使自己的正當權益,所以對其程序有所瞭解是十分必要的,下面爲大家介紹了該過程供大家參考。

(1)立案的程序

1、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2、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覈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爲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3、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 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然後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決定書》。最後,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爲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爲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

(二)對於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後,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並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對於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控告。

(2)偵查的程序

1、偵查行爲

在我國,偵查行爲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爲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採取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偵查行爲的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鑑定、通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2、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透過偵查,認爲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依法對案件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一項訴訟活動。

3、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實、情況重新進行偵查活動。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種:

(1)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2)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3)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3)逮捕批准程序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製作閱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覈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2)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認爲建議正確的,應當立即提請批准逮捕;認爲建議不正確的,應當將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回執在3日以內送達作出批准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執行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機關發現逮捕不當,應當及時予以變更,並將變更的情況及原因在作出變更決定後3日內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爲變更不當的,應當通知作出變更決定的公安機關糾正。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的3日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從立案偵查到逮捕的程序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人們應該增強法律風險意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有什麼問題應該及時諮詢相關經驗豐富的律師,對情況有一定的瞭解,用法律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