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再審程序啓動的理由有哪些?

民事訴訟再審程序啓動的理由

新民事訴訟再審程序啓動的理由有哪些?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爲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5、《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以上就是小編就新民事訴訟再審程序啓動理由爲大家做的解答,希望可以增加大家對再審知識的瞭解,能夠啓動再審案件的一般都是程序錯誤或者證據不足,申請民事訴訟再審有明確的申請期限,另外有一種情形不能申請再審,就是當婚姻案件判決後並生效的不適用再審情形,希望大家能有所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