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起訴流程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的起訴流程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起訴流程是什麼?

一審程序:

1.原告將起訴狀送到法院進行立案審覈。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方面。

二、民事訴訟證據有什麼性質

(一)客觀性

指作爲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爲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爲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爲人所認識和理解。

爲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僞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僞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爲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覈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二)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繫。也就是說,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纔有法律意義。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三)合法性

指作爲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綜上所述,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