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理由有哪些?

一、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理由有哪些?

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理由有哪些?

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有: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爲能力;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二、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訴訟時效期間分爲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關係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爲2年,特殊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於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1、短期訴訟

短期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爲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長期訴訟

訴訟時效期間就爲2-20年。訴訟時效爲4年的是,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口合同爭議的。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爲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3、絕對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訴訟時效這樣的一種規定,它就是非常簡單的要求自己的當事人員必須要對自己的權益上心,所以應當切實的及時的來保護權利,有一些人員他們根本就不在意這樣的一種權益的形式的話,那麼法院也就不需要爲他們保留申訴權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