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爭議財產的價值和金額,實行依率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其具體收費標準是:
1、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過1千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
3、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4、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5、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6、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7、超過100元的部分,按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財產總額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收1%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30元至50元。
5、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
三、其他訴訟費用的收費標準
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2、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3、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於五百元。
4、複製庭審記錄或者法律文書,按實際成本收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訴訟費用的種類和交納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