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參加人包括哪些材料需要哪些?

一、民事訴訟參加人包括哪些材料需要哪些?

民事訴訟參加人包括哪些材料需要哪些?

民事訴訟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訴訟參與人中的主要訴訟主體與非主要訴訟主體:

根據不同的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權利、義務和同案件事實有無利害關係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對訴訟參與人可以作進一步的劃分。當事人屬於主要訴訟主體,而證人、鑑定人等則屬於非主要訴訟主體。

訴訟參與人共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有權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侵犯公民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爲提出控告;有權向司法工作人員瞭解同必須由自己承擔的訴訟義務有關的某些情況。

有權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翻譯人員除外);有義務遵守各項法律的規定,服從偵查人員、審判人員指揮等。

二、 民事訴訟需要的材料?

1、 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起訴狀正本和副本均必須提供原件,原告爲個人的必須親筆在"具狀人"一欄中籤名,原告爲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2、 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1)原告爲個人的,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必要時提供原告的戶籍證明;被告爲個人的,提供其戶籍證明或暫住證明;

(2)原告爲單位的,提供其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被告爲單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記證明。

3、 公民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不能親自參加訴訟活動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不是律師的,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4、 提供下列證據材料,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複印件),按順序編號,列出證據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

(1) 證明原告訴權的證據;

(2) 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起訴的民事法律關係的證據;

(3) 證明原告所訴事實、理由存在的證據;

(4) 其他可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事訴訟的成立就必須要有合法的材料,還有合法的參與人員才能進行開庭,因此,我國也是專門給出了相關的規定,在確定要開庭之前就需要按條款準備好,這樣法院在進行判決的時候纔會依法的進行辦理,從而保障到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