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予立案怎麼監督,該如何制約

公民有舉報、控告的權利,一般是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或控告,此後公安機關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那要是公安不予立案的話該怎麼監督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公安不予立案怎麼監督,該如何制約

一、公安不予立案怎麼監督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一律由公安機關進行。可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大量的。加強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活動的監督,對於保證不立案活動依法進行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刑事訴訟法結合不立案監督的實踐,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監督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爲正確理解和執行這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六部委在《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進一步規定:“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答覆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發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也就不立案監督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上述規定爲人民檢察院開展不立案監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檢察院不立案怎樣制約

人民檢察院依法立案偵查部分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對於這類案件的不立案,我國法律規定了不同於公安機關管轄案件的監督程序和方式。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是透過人民檢察院的專門監督活動來實現的,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不立案的監督則是透過上級機關的領導和監督來實現的。

就人民檢察院而言,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於下級人民檢察院的錯誤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予以撤銷,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某一案件立案偵查。實踐中,上級人民檢察院透過來信來訪、新聞媒介、有關部門的反映等各種途徑以及專門建立的備案審查制度等,發現並糾正下級檢察院不立案(不受理)活動中的錯誤和違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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