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時效中斷的事項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時效中斷的事項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時效中斷的事項有哪些?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申請仲裁;

2、申請支付令;

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4、爲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6、申請強制執行;

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二、訴訟時效中斷相關規定有哪些?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於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爲,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爲。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後述)。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爲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係,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爲根本性障礙。

4、當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綜上所述,債權人準備起訴對方,透過法律手段追償債務的,從起訴之日起時效中斷。除了起訴外,從最高法的相關規定看,債權人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及財產保護和強制執行等,都可以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如果同一個案件涉及多個債務人,只要起訴一方,和他人的訴訟時效也一併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