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開庭時提供證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民事訴訟開庭時提供證據嗎?

1、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2、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3、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爲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4、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5、第四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1)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

①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

②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

①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②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6、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7、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爲新的證據。

8、第四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9、第四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綜上所述,對於民事訴訟開庭時提供證據嗎的回答是肯定的,但必須是滿足上述“新證據”條件的纔可。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的證據需要在舉證期內提交,如存有某些客觀原因的可延長期限,或者在庭審前告知法官有新證據需要補充。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爲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