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效力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中,證據是佔主要作用的,法官會根據各方的證據,結合基本事實,作出正確的判決,所以一般情況下蒐集證據是各個當事人以及代理律師要做的首要事情。民事證據也有七種之多,那麼各種民事證據效力的大小是怎樣的呢?小編將爲大家介紹一下。

民事證據效力是怎樣的?

一、民事證據概述

1、客觀性。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不能是主觀臆測。

2、關聯性。與待證事實相關。是判斷證據證明力的重要標準。

3、合法性。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爲了控制非法獲得的證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包括:主體合法,形式合法,收集合法,證據材料轉化爲訴訟證據的合法性。偷拍,偷錄的證據,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是可以作爲證據的。

二、證據的種類和效力

1、書證。

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合同、書信、檔案、票據等。書證是民事訴訟中普遍並大量應用的一種證據。

2、物證。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傢俱、被汽車撞壞的自行車等。

3、視聽資料。

是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製的當事人的談話,用攝像機拍攝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4、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由於民事糾紛的產生和變化總會被某些人直接或間接地瞭解,所以,證人證言在民事訴訟中被廣泛應用。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透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5、當事人陳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由於民事糾紛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瞭解爭議的事實。對於人民法院來說,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給予重視。但是,雙方當事人在案件中處於對立地位,他們之間存在利害衝突,他們可能會誇大,縮小甚至歪曲事實。所以,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當客觀地對待,注意其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成分。既不可盲目輕信,也不能忽視其作用。只有把當事人的陳述和該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其是否可以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6、鑑定結論。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透過技術鑑定作出的結論。比如,醫學鑑定、指紋鑑定,產品質量鑑定、文書鑑定、會計鑑定等乙由於鑑定結論是運用專業知識所作出的鑑別和判斷,所以,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爲審查和鑑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7、勘驗筆錄。

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勘驗筆錄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比如,一些相鄰關係糾紛、房屋產權糾紛、農村宅基地界址糾紛等,往往需要審判人員對現場情況親自了解,將勘驗情況製成筆錄。

三、民事證據效力大小

《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該解釋中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作出瞭如下規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以上就是民事證據以及民事證據效力的大小了,一共有7種證據形式,書證,無證,試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以及勘驗筆錄都是證據,其中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的公文書證的效力比較大。即使您提交了證據,人民法院也是需要審查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