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一般什麼意思?

一、民事訴訟舉證一般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舉證一般什麼意思?

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義務。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已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把舉證責任作爲當事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是我國民事訴訟任務的基本要求。我國民事訴訟的重要任務在於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從而使案件得到正確處理。客觀、真實是民事訴訟的基礎。而要做到客觀、真實,對於人民法院來說,就必須在廣泛收集證據的同時,透過當事人的舉證活動,要求當事人將民事糾紛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證據提交於人民法院,並在審判過程中加以質證和認定,使案件的審判建立於客觀事實基礎上。對於當事人來說,在訴訟結果尚未作出之前,原告或被告在訴訟中所主張的利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這不僅是一種假設,要使這種假設成爲現實,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就必須提出充分的事實依據,以支援其訴訟請求。離開事實基礎而主張不利於他方的利益,既是對他方權利的一種侵犯,更不可能達到勝訴的目的。

把舉證責任規定爲當事人的一項訴訟義務,與當事人的主客觀條件是否相符合。從主觀條件來看,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爲了達到勝訴的目的,總是盡力提出一些有利於自已的事實根據,作爲指控或反駁對方的基本。因此,當事人有履行舉證義務的內在要求。就客觀條件說,民事訴訟當事人,一般都是有糾紛法律關係的主體。因此,他們既瞭解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的來源,也常常是原始、直接證據的佔有者,有履行舉證義務的客觀性。

二、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所產生的義務的範圍

同其他任何義務一樣,由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所產生的義務也有其特定的範圍。舉證責任的義務範圍取決於當事人自已所提出的主張。當事人的主張包含兩種成份:

一種是實體法上的主張,即對審判結果的實際要求,如要求解除婚姻關係;

一種是程序上的主張,即對審判程序進行的要求,如要求審判人員迴避,用以證明實體法上主張的事實,主要包含這樣兩類:一是有糾紛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如買賣合同關係的成立、變更或消滅;二是一方履行或不履行義務,侵犯或未侵犯他方權利的事實。一般的說,當事人對自已所提出的主張,無論是實體法上的還是程序法上的,都負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的產生的義務的範圍是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提出的主張,提出的主張包括實體法上的主張,還有程序上的主張,程序上的主張又包括有糾紛的事實,還有是不履行義務的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