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書證 提供書證需要什麼要求

書證是證據當中比較重要,同時也是十分常見的一類證據。然而現實中,很多人會將書證與物證像混淆。關於書證,在我國是有具體定義的,接下來,我們就一起看看什麼是書證,而提供書證的又有什麼要求。

什麼是書證 提供書證需要什麼要求

一、什麼是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爲以及採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書證從形式上來講取決於它所採用的書面形式,從內容上而言取決於它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涵與案情具有關聯性,因此能夠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最佳證據規則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二、提供書證有什麼要求

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提供書證的原件。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原本是指檔案製作者所簽發或製作的最初簽字定稿的文字,原本是文書的原始狀態,最客觀地反映文書所記載的內容,因此收集書證應儘可能收集原本。正本是指按照原本全文抄錄印製並對外具有與原本同一效力的檔案,正本出自原本,其效力也等同於原本,只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有所不同。原本一般保留在製作者手中或存檔備查,正本則發送給受件人。副本是指按照原本全文抄錄或印製但效力不同於原本的檔案。製作副本的目的,是爲了使有關單位或個人知曉原本檔案的內容,即副本一般是發送給主受件人以外的其他須知曉原本內容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證原件是一般原則,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允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這裏所說的複製件是指透過對原件進行拍照、複印、掃描等方式所形成的圖文資料。影印件是指透過對原件的影印所形成的圖文資料。抄錄件是指對書證原件進行抄錄所形成的檔案資料。具體來說,允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和抄錄件的特殊情況主要包括:

(1)書證的原件由有關部門保管,比如由國家機關依法儲存和管理的檔案原件,由企業儲存和管理的企業財務檔案,由有關國家機關儲存和管理的人事檔案等等。這.些檔案原件必須由當事人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保管,不可隨意移交給私人或者其他部門。因此,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交這些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不過,這些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應當註明出處,並經書證原件的保管部門覈對無異後加蓋印章。

(2)在書證原件滅失等情況下當事人無法向人民法院提交書證原件,經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並取得人民法院同意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與書證原件相同的複製件。

此外,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具有專業性的書證時,應當附有說明材料,目的在於方便人民法院的審查;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在行政程序中所形成的詢問、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有關人員(包括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其目的在於保證筆錄的真實性;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的製作形式另有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所提供的書證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關於“什麼是書證”以及“提供書證有什麼要求”的問題,小編就爲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解開疑惑。證據中除了書證之外,還有物證、勘察記錄等等,要是你想了解這方面的內容,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知識欄目進行深入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