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作虛假陳述構成犯罪嗎?

第一種:構成僞證罪

被害人作虛假陳述構成犯罪嗎?

僞證罪,是指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爲。法條的規定中,僞證罪是不包括被害人的。但是有觀點認爲,對於僞證罪中的證人不應作狹義理解,應包括被害人在內。因爲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可見,證人是指一切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被害人作爲直接被侵害的對象,瞭解案件的經過,從這一點來看,被害人在廣義上屬於證人範圍。所以,被害人如果作了虛假陳述,且其主觀上也是爲了陷害他人,就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僞證罪的構成特徵。

第二種:構成誣告陷害罪

我國刑法對誣告陷害罪的規定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爲圖報復,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作虛假陳述,意圖使他人受到更爲嚴厲的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話,已經構成誣告陷害罪,應當以誣告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三種:不構成犯罪

有觀點認爲,被害人行爲確實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但由於現行刑法未明確規定該行爲是犯罪行爲,因此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被害人作虛假陳述的行爲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