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開庭證據不足可以休庭嗎?

一、民事開庭證據不足可以休庭嗎?

民事開庭證據不足可以休庭嗎?

可以。第一次開庭以後,不能申請追加當事人,如果證據不足,可能會承擔敗訴的風險,建議撤案重新立案。重新立案的時候可以增加原告。原告有充足理由的,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民事證據不足的,駁回訴訟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對於民事案件,若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並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那此時該當事人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一般法院會駁回其訴訟請求,案件通常也是敗訴。

在訴訟中,當事人爲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爲對其不利的證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規則是什麼?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1)衆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爲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5)已爲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爲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上述(1)、(3)、(4)、(5)、(6)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民事訴訟中,在舉證原則方面以“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爲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爲輔。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張,該當事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是,對有的主張,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不利後果。但是,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民事訴訟程序證據不足將會導致訴訟不利後果由證據提供的一方承擔。一般我們都說在追究責任的時候是需要有證據存在的,所以在我們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的時候一定需要證據來證明我們的權利受到了誰的侵害。也只有這樣發運才能夠追究行爲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