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反訴的舉證期限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反訴的舉證期限是什麼?

民事訴訟反訴的舉證期限是什麼?

民事訴訟反訴的舉證期限是: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在法院處理民事訴訟的時候,有一個程序環節叫做民事反訴。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爲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根據相關法律的解釋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反訴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

由於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2)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並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着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爲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 ,吞併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大多關於反訴特徵的歸納,沒能把反訴的特徵與反訴的條件區別開來,把提起反訴的條件看成了反訴的特徵,這給界定反訴的特徵帶來了很大的侷限性。如前所述,反訴是一種獨立的特殊之訴,因此應當將“反訴”和“本訴”加以參照,找出“反訴”不同於“本訴”之處,作爲反訴的特徵——即反訴與本訴在發動條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訴的最大特點應該在“反”上,這裏的“反”揭示了反訴與本訴發生時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說,只有先存在本訴,反訴纔有發生的可能,反訴對本訴在這點上具有依賴性。

(5)反訴和本訴之間要有聯繫性

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訴訟請求 ,或者是基於相牽連的不同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的訴訟請求

反訴之所以在本訴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於抵消或吞併本訴

原告的訴訟請求,以達到維護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訴的請求與本訴的請求相對立,反訴藉助本訴的訴訟程序進行,法院一併審理裁判。

民事訴訟反訴的舉證期限和同一案件中的舉證期限是相同的,不再對舉證期限進行重複的設定。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必須要給出相應的證據提交相關的材料,來佐證自己的訴訟觀點。如果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超期沒有提交證據材料的法院有權不進行案件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