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誰主張誰舉證是一種爲了方便非法律人士理解而採用的舉證責任的通俗說法。這個規定的意思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自己給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例如:A主張B借了自己的手機不歸還,那麼A需要自己拿出B藉手機不歸還的證據,B如果主張自己已經歸還手機,B也應當拿出已經歸還的證據。與誰主張誰舉證相反的規定就是一般運用在行政法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的幾個含義

1、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都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2、第三人都對自己的主張是否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分情況而定。當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係,如果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因爲判決涉及應承擔實體義務時提出主張時,有舉證責任;當附隨一方當事人時,對雙方當事人的主張不負舉證責任。

3、訴訟代表人對其所代表的一方的主張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但我國《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這些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而不是誰主張誰收集。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1、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

2、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需要證據,自行收集。對於什麼是審理案件的需要,我國法律也做了明確規定,只有兩種情形才屬於審理案件需要:

(1)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2)涉及與實體爭議無關例如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序事項。

3、人民法院認爲需要鑑定、勘驗。

4、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導致無法查明真相,認定證據的真實性時。

只有以上四種情形下,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其他情形下都是有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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