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期限簡易程序要多久?

一、民事訴訟舉證期限簡易程序要多久?

民事訴訟舉證期限簡易程序要多久?

三個月。

不管是在怎樣的訴訟中,一審階段其實都是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但需要看是否滿足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才行,如果不滿足就只能採取普通程序對案件進行處理。但即使是在簡易程序中省卻了一些步驟,但舉證環節還是被保留了的。

二、一庭前準備階段舉證期限

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二審案件沒有舉證期限,若提供新證據,除不開庭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以外,其他應在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的舊規定。同時規定在縮短庭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同時,又給當事人提供了在之後提供反駁證據或補正證據的機會;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簡單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爲未逾期。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綜上所述,在不同的訴訟中,關於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規定是不一樣的。如果是在民事訴訟中,結合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爲15日。而通常原告一方需要變更訴訟請求的話,則需要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申請進行變更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