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時間是什麼時候?

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時間是什麼時候?

當事人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要求不再適用《民訴證據規則》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而變爲“舉證期限屆滿前”。已經去掉了“前十日”三個字。並且,法院經審查決定批准證人出庭作證的,會事先通知;未經法院通知,證人不得擅自到庭,當事人也不得擅自將證人帶到法院等候出庭作證。

二、證人出庭作證支出的費用由誰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從而要把握的情形有:

(一)、證人出庭作證支出的合理費用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除向法院繳納訴訟費外,還應當繳納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補償費。根據該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支出的合理費用應包括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補償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支出的費用爲準,但不宜過高。生活費用,應按照當地人均生活消費水平計算。誤工補償費,應按照證人的工資或參照同行業的標準計算,無業的可參照證人當地生活水平標準計算。

(二)、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合理費用的預交。法律規定費用由舉證方當事人預交,這是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合理費用預交的一般原則。

1、證人主動出庭爲一方當事人作證,由舉證方當事人預交。

2、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由申請方當事人預交。

3、證人自願出庭作證或法院依職權主動傳喚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指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預交。

法院指定當事人預交證人出庭費用時,還應考慮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如果舉證方當事人確實無能力預交證人出庭費用,法院可以指定對方當事人預交。證人出庭所支出的費用,證人應直接向法院領取。因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證人是法庭的證人,只對法庭負責,而不對任何一方當事人負責,證人只在法庭上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做實事求是的陳述,以便於法庭查清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裁決。

(三)、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費用的承擔。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法律規定由敗訴方當事人承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證人就是屬於知道整個案件實情的人,對於此人如果要出庭作證,那麼就必須先要由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起,只有法院透過了之後才能依法的進行受理,但對於證人所給出來的證言就必須要合理、合法,這樣才能作爲判決案件的重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