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不動產期限

最高人民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在法院查封期間,經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可以解除查封,經被執行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其他財產作爲擔保,也可以解除查封。

法院查封不動產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