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資料複製件是否有效力?

證據在法律中是最有說話權也是最具效力的,隨着社會的發展,證據已經不再侷限於以往的書信、發票等原始的證據。視聽資料已經以悄然卻又無可阻擋的方式走進了法庭。我們知道一般要作爲證據的證物都應該是原件,那麼視聽資料複製件是否有效力呢?在收集視聽資料時應注意哪些?本站小編在下文爲您解答。

視聽資料複製件是否有效力?

一、視聽資料複製件是否有效力?

單獨的複印件如果對方不承認沒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覈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透過以上相關法律知識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在滿足上訴所羅列的條件下視聽資料複製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滿足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收集視聽證據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錄音、視聽證據既不同於原始的文書材料,也不同於證人證言。要使現場錄音,製作一次錄音、視頻很容易,但做一個簡潔、實用、證明力強的錄音、視聽證據卻並非易事。尤其是爲了還原事實而在事後製作的錄音發揮證據效力,有許多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1、作爲證據使用的錄音,最好選用錄音效果好的錄音筆。當然MP3、MP4、數碼相機等隨身設備幾乎無一例外具有錄音功能,而且錄音效果也很好,只有清晰的語音,才能真正起到證明的作用。如果錄音效果不佳,或者有個別字詞甚至句子聽不清楚,就會使得這份重要證據的效力大打折扣。應滿足以下要求。

2、錄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錄音中應有所體現。因爲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談得上透過錄音證明雙方存在着什麼關係,發生了何事。否則連對方的身份都沒搞清楚,錄的音自然也毫無用處;

3、錄音的時間在錄音中也要有所體現。不一定必須在錄音中說得非常清楚,但至少應該能夠聽出大約的時間,或者是能夠透過邏輯推斷出時間,或者能夠根據錄音的內容排出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

4、要引導對方說“有用”的話。不要在錄音中拉家常,說一些無關緊要的事情,如果話題扯得遠了,要馬上拉回來。錄音的目的就是爲了補正欠缺的證據或者事實,所以錄音前應該整理好應該要對方說些什麼,承認什麼,答辯什麼,必要時書面羅列下來以免遺漏。根據這樣的目標制定適當的問題向對方發問,引對方入正題,從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5、要讓對方多說話。筆者發現很多錄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對方進行交涉,情緒就很難控制,話匣子一旦開啟就自己滔滔不絕說個沒完,而且還不讓對方插話。更有甚者,在對方說的時侯自己卻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詞去壓制對方,根本忘記了自己在錄音以及錄音的目的,結果錄完了再聽才發現錄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場,因爲對方沒說幾句有用的話,都是自己在說;

6、錄音的原件要儲存好,切勿修改、剪輯和移動存儲。錄音設備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爲了把空間節省出來,就把所錄製的音頻檔案移動到電腦硬盤、光盤等存儲設備上,但他卻忽略了法律的規定,可能因爲他的這一個看起來無關緊要的行爲,致使整個錄音證據失去了效力,音頻檔案在移動過程中經過了剪切、粘貼後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變回原件。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視聽資料複製件是否有效力爲您做出的解答。視聽資料複印件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是可以作爲證據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是法庭上的王者,但出現冤假錯案往往都是因證據不足或虛假證據導致的,所以在審理案件時,法院應嚴把證據質量關,不讓假證據導致冤案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