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庭質證順序是什麼?

首先由原告出示證據,同時對證據的形式、內容、來源及欲證明的事實等內容進行陳述;然後由被告、第三人對原告提出的證據能力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進行質詢,同時由被告出示證據,並對證據作出說明,由原告、第三人對被告提出的證據進行質疑和辯駁;接着由第三人出示證據,並對證據進行說明,由原告、被告對該證據進行質詢。

民事訴訟法庭質證順序是什麼?

在法庭審理中,質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民事訴訟中的質證的環節是訴訟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考驗律師的業務能力,對案件走勢起到重要影響。

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廣義質證通常指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另一方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爭議事實的關聯性、真實性,是否有證明力,是否可以作爲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的說明、評價、質疑、辯駁、對質、辯論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證據效力的活動及其過程。狹義的僅指訴訟活動中,在證據交換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法庭調查階段,進行的前述活動。

質證的主體,是指在質證過程對證據予以說明、質辯的主體。質證的主體範圍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證據認定的主體,不是質證的主體。

質證的客體,是指質證主體質證行爲的對象。質證的客體是證據,其範圍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證據,包括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在質證時,根據當事人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爲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當事人可以對法院就其調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問題提出質疑,但不能同法院就這些問題在法庭上進行質辯。這是由法院在訴訟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決定的。如果法院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發現所收集的證據本身或收集證據的方法有問題時,應當自行撤回該證據。

民事訴訟質證順序其實並不複雜,簡而言之依次是原告、被告與第三人。理解、學習了質證的相關知識與順序,能夠幫助我們更好的理解我們平時所見所看的庭審過程,讓司法程序中這一最爲精彩的過程得到更爲充分的認識理解。不過一般的朋友即不從事司法行業,也未惹上官司,只需對相關順序有所瞭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