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言詞證據能不能定案?

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足夠的證據才能保證對一個案件的正確審理。但是有些時候證據不足,或者沒有物證,只有言辭證據,這種時候,僅有言詞證據能不能定案?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解惑。

僅有言詞證據能不能定案?

一、僅有言詞證據能不能定案

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中,“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是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二、言詞證據的定義

所謂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爲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之爲人證,它包括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鑑定結論,辨認筆錄、電話錄音等。鑑定結論是一種特殊的言詞證據,它是鑑定人根據司法人員提供的材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後發表的意見或看法,從而作出的書面結論,其實質仍是一種人證。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鑑定結論就屬於證人證言的範疇,稱爲“專家證言”或“專家意見”。

由於言詞證據表現爲人的陳述,作爲人的認識和反映,其優點是生動、形象、具體,缺點是客觀性較差,因此言詞證據一個突出特點是能夠從動態上證明案件事實,因爲當事人、證人是對案件事實直接或間接的感知者,他們的陳述能夠使司法人員迅速地從總體上以至在細節上把握案件的全貌,這是實物證據無可比擬的。但是,也正因爲言詞證據表現爲人的陳述,又決定了它具有不穩定性和可變性的特點,因爲,言詞證據的形成一般要經過感知、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都可能會因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失真,如刑事訴訟當事人因與訴訟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可能導致他們作虛假陳述;證人也會由於受感知能力、個人的品質以及受到威脅、利誘等因素影響而不如實作證,從而使言詞證據與案件真實情況不符。

三、言辭證據的特點

1、言詞證據能夠系統全面地證明案件事實

言詞證據是當事人、證人等對其直接或間接感知的案件事實的陳述,往往能夠能夠較爲形象生動、詳細具體地反映案件事實的過程和結果,甚至包括案件發生的前因後果和來龍去脈。這是言詞證據的一個突出的優點。

2、言詞證據的證據源不易滅失

言詞證據是人的陳述,陳述的內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實。當人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事實後,感知到的內容便被輸入大腦的神經記憶中樞儲存起來。由人的記憶生理規律所決定,記憶的內容往往能夠儲存相當長的時間,而且感知時刺激越強烈,印象越深刻,記憶的時間也就越長。在有些案件中,調查人員在案發之後很久才能找到證人,但證人仍能較爲清晰地講述案件情況。

3、言詞證據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的情況

從主觀方面來看,陳述人與案件的利害關係可能是陳述人故意作出虛假的陳述。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與訴訟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就可能促使他們作虛假陳述。證人雖然一般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但也會由於個人的認識能力、道德品質或心理傾向而作出失真的陳述,或者因爲受到威脅、利誘而不如實陳述。從客觀方面來看,言詞證據的形成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一般要經過感知、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都可能因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失真,使言詞證據聚在反映案件事實時出現偏差。

4、言辭證據主觀性較大,穩定性較差

在所有的法定證據種類中,言詞證據屬於主觀性較大、穩定性較差的證據類型。當事人在特定時期、特定場合,由於特殊情況的出現,可能會做出對自身不利的虛假陳述,一旦時間和環境發生改變,當事人的思想也會發生巨大的變化,從而就同一事實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陳述,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翻供”。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僅有言詞證據能不能定案”問題的回答。言辭證據可以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作爲證據的一種,而且其有系統全面、不易滅失的特點,但是它還有觀性較大,穩定性較差的特點,所以我國法律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