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經濟損失由誰舉證?

一、證人出庭作證經濟損失由誰舉證?

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經濟損失由誰舉證?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司法實踐中預交證人出庭費用還應考慮證人出庭的方式及當事人的經濟能力,而由法院指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預交證人出庭費用。

1、證人主動出庭爲一方當事人作證,由舉證方當事人預交。

2、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由申請方當事人預交。

3、證人自願出庭作證或法院依職權主動傳喚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指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預交。法院指定當事人預交證人出庭費用時,還應考慮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如果舉證方當事人確實無能力預交證人出庭費用,法院可以指定對方當事人預交。證人出庭所支出的費用,證人應直接向法院領取。因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證人是法庭的證人,只對法庭負責,而不對任何一方當事人負責,證人只在法庭上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做實事求是的陳述,以便於法庭查清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裁決。

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要在提交書面的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要寫明申請的證人的具體身份資訊。該申請書要在開庭前提交法院。

開庭審理前如果有證人的話,證人需要在庭外等候。這個是法庭紀律的要求。一般如果一方當事人由代理律師的,都會在庭前通知證人在庭外等候。當然,如果你沒有律師事先也不知道證人需要退出法庭也無妨。在正式開庭前,書記員都會宣讀法庭紀律“旁聽席上如有證人,請退出法庭等候出庭作證”。所以開庭的時候不要以爲宣讀法庭紀律不重要,其實裏面資訊量很大的。如果證人沒有按照法庭紀律的要求退出法庭,而是旁聽了庭審,那麼證人便不能作證,其證人證言也不具有客觀性。

綜上所述,在民事案件審理中,經常會用到證人證言,證人出庭的話,會造成自己發生一些經濟損失,比如交通費誤工費等,這筆錢最終應當由敗訴方承擔,當然,舉證方應先支付。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經濟條件及作證方式確定損失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