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僅憑當事人口供,不可以定罪,還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定罪。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