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的區別有哪些

一、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的區別有哪些

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的區別有哪些

從這種分類範疇來看,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的區分在於視聽資料是以模擬信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存儲的數據,而電子數據是以數字信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存儲的數據。視聽資料應限定於以模擬錄音錄像設備如磁帶錄像機、磁帶錄音機、膠捲相機等設備形成的數據。電子數據則更強調數據的記錄方式,是指以電子方式記錄的數據。

二、嚴格區分何爲視聽資料何爲電子數據是否有法律實用上的意義?

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在審查認定上幾乎是相同的,嚴格區分何爲視聽資料何爲電子數據就沒有法律實用上的意義。

我們知道,對證據的審查認定應從證據具有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三個方面着手來進行審查。而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的一些共同點,比如一樣可以重複呈現其內容,一樣可以存儲於磁性介質中,一樣要藉助其他設備才能展現其記載的內容,一樣都可以複製出副本,一樣都可進行修改、編輯。這就決定了二者在審查認定上很大程度是相同的。

1、在合法性審查方面,二者都應證明其來源是否合法,是否能提供視聽資料及電子數據的形成時間、地點、製作人、製作過程及設備情況的說明。出示的該視聽資料及電子數據是否爲原件,如不是原件,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出示件的製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是否有製作人和原件持有人的簽名及蓋章。出示件的製作、儲存、傳遞、獲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環節是否合法。

2、在真實性審查方面,要審查視聽資料及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剪裁、拼湊、篡改、添加等僞造、變造情形。該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是否能與其他證據一起形成證據鏈,證明案件事實。如對視聽資料及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有疑問,不能直接進行判斷的,應當進行鑑定。

3、在關聯性審查方面,要明確電子證據及視聽資料要證明的目的,二者要證明什麼樣的案件事實及情況,該事實及情況對案件中爭議問題的解決有無實質性的意義。該證據所反映的事實及情況同有關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是否相吻合,是否有矛盾。

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的概念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資訊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93條把電子數據列舉爲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項內容。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有利於迅速、及時地收集其他證據,並且能夠立體、直觀地再現案件情況,也有利於方便、有效地核實其他證據。需要注意的是,作爲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錄音、錄像,一般產生於訴訟開始之前,犯罪實施過程之中。如果是在刑事訴訟啓動之後,公安司法機關爲了收集、固定和保全證據而製作的錄音、錄像等,不是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例如,在詢問證人、被害人,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過程中進行的錄音、錄像,應當分別屬於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勘驗、檢查中進行的錄像,應當是勘驗、檢查筆錄的組成部分。但是,該資料用於證明訊問、詢問或勘驗、檢查程序是否合法這一爭議問題時,則屬於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的特點

(1)形式多樣,直觀性強,客觀實在,內容豐富;

(2)既有易於儲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損壞、覆蓋、滅失的一面;

(3)佔用空間少,傳送和運輸方便;

(4)可以反覆重現,作爲證據易於使用,審查覈實時便於操作;

(5)存在被僞造、變造的可能性;

(6)對技術要求高,伴隨科技發展的進程而不斷更新、變化。

綜合上面所說的,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的區別是特別大的,而且這兩種只要是用合法的程序得到的,那麼這兩者都是有法律的效益,所以,對於這兩者我們一定要搞清楚,這樣才能更好的知道,如何運用手上的這種東西纔算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