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資料和書證、物證分別是什麼含義

一、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和書證、物證分別是什麼含義

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機、錄像機或電子計算機等所錄製的錄音帶、錄像帶及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常見的有錄像帶、錄音帶、錄音片、電影膠捲、電視錄像、傳真資料、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具有以下特點:

1、視聽資料是利用電子科技等高科技產生的,具有科學技術性。

2、視聽資料兼有書證用思想內容和物證用物品的外形、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特點。

3、視聽資料是印證當事人陳述、書證和物證等證據的有力工具。如一起發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認定責任主要依據的路口監控錄像就屬於視聽資料。 

二、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常見的書證包括合同書、各種各樣的公、私文書、租賃契約、結婚證、房產證、商標、信件、電報、牌號、車船票、各種運輸單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的特點爲:第一,書證是用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第二,書證的思想內容是透過文字、符號或者圖畫等表達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種醫療收費票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都屬於書證。  

三、物證

物證,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質量、規格、特徵等證明民事案件事實的依據。常見的物證包括受損害的公、私財物,致傷的工具和鬥毆留下的痕跡等。因爲物證和書證往往會發生重合,所以應該相區別,物證和書證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物證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態、特徵,固有的質量、規格、數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是用體現在物品上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交通事故現場的損壞的車輛就屬於物證。  

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證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證,比如某兩人因爲一涉嫌隱私的照片起爭執而殺人,則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證,  

如果照片的內容能證明案件的某方面,則是視聽資料,比如照片的內容顯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間,則能認定爲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以上就是今天小編給大家解說的視聽資料和書證、物證三種證據之間的一些概念的區分,在實際案件的調查取證的過程中,這三種物證在外在的形式上都比較容易區分,但是具體屬於哪一類證據有時要根據涉及本身案件的性質來確定。更多相關案件取證資料的問題歡迎前來諮詢本站延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