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
侵犯名譽權的需舉證內容: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爲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
1、被告侮辱或誹謗原告的證據,如有侮辱性語言或與事實不符的文章、大、小字報、公開信件。
2、文章內容涉及到的事實真相的證據,如學歷證明等。
(三)證明侵權事實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如單位處分等。
(四)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