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搶劫罪的證據包括搶劫使用的兇器、被害人的陳述、被搶劫的財物、視聽材料等。證據的收集應當圍繞搶劫行爲存在併爲犯罪嫌疑人所爲進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