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成立需要哪些證據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搶劫罪的證據包括搶劫使用的兇器、被害人的陳述、被搶劫的財物、視聽材料等。
證據的收集應當圍繞搶劫行爲存在併爲犯罪嫌疑人所爲進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搶劫罪的成立需要哪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