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重要嗎

一、詐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重要嗎

詐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重要嗎

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涉嫌詐騙只有口供而沒有證實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構成合同詐騙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欺詐行爲的構成要件爲:

1、行爲人在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並以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爲目的。

2、在客觀上,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行爲人具有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客觀表現。行爲人既可表現爲作爲的方式,也可表現爲本應作爲而不作爲的方式。

3、相對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對合同內容及其它重要情況產生認識缺陷。而這種錯誤認識是因行爲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相對人的錯誤與行爲人的欺詐行爲之間有因果關係。

4、相對人因錯誤認識而爲意思表示,與行爲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錯誤的意思表示是以錯誤的認識爲直接動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