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在什麼情況下會被羈押?

一、證人在什麼情況下會被羈押?

證人在什麼情況下會被羈押?

證人一般情況下不會被羈押,因爲不是屬於犯罪嫌疑人,不能夠被採取強制性措施。犯罪嫌疑人員在以下的情況之下,有可能會被羈押:

1、犯罪後想要自殺、逃跑,或者正在逃跑的情況;

2、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性。一般會羈押兩個多月,警方一般會拘留14天,最長爲37天;還要加上檢察院對已經逮捕的疑犯進行偵查所需要的時間不會超過兩個月。

二、一般情況下刑事羈押審查是什麼

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其實是審查逮捕工作的延伸,在適用逮捕措施時,既要捕前審查,也要捕後審查。

1、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的啓動

啓動可以分爲依職權啓動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啓動。自行啓動就是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審查建議權。無權利則無救濟,司法實踐中,當被羈押人認爲羈押理由已經不存在時,可以自行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如果辦案機關不同意取保候審,被羈押人可以要求辦案機關說明拒絕取保候審的理由,對該理由不服,可以向監所檢察提出司法救濟或者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覈。依職權啓動就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主動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

2、檢察階段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

第一,突出偵監部門的審批作用。要求偵查機關移送卷宗及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且有逮捕必要性的證據材料。採取書面審查加訊問聽取方式。審查偵辯雙方提交的羈押有無必要性的書面意見和證據,同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加強訊問,聽取其辯解和意見必要時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律師的意見,並參考監所檢察對其在監內表現情況的反饋,推進審查逮捕程序訴訟化改革。偵查機關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重點審查延長羈押期限的必要性。建立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及延長羈押期限決定的司法救濟權利,比照偵查機關建立犯罪嫌疑人複議複覈程序。

第二,強化監所部門的監控功能。監所檢察負責監督看守所監管秩序和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利,而被羈押人員的最大權利就是不被羈押權。監所部門在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方面主要發揮作用:

(1)對整個訴訟過程中的羈押合法性進行審查;

(2)監督建立羈押必要性特別檔案,對有和解意向但未能在批捕階段達成和解的案件跟蹤關注。

(3)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表現進行評定,及時對偵監、公訴部門的徵詢函進行反饋。

(4)監督羈押措施的執行,針對不同的情況,直接向公安機關發送“糾正違法通知書”“到期預警”“變更強制措施的檢察建議”等。

(5)對變更強制措施案件進行跟蹤監督。

(6)保障被羈押人在押期間的合法權利。如此,監所部門的角色從單純的看護型監督轉變爲全方位的審查型監督。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採取強制措施的對象是指犯罪嫌疑人員對於一般的證人的話,是不能夠採取這種措施的,畢竟是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所以不能夠隨意的濫用這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