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結夥鬥毆一般指幾人

結夥鬥毆一般指幾人

2021年結夥鬥毆一般指幾人

結夥毆打”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他人進行毆打的行爲。

聚衆鬥毆與結夥鬥毆的區別

1、構成的主體不同。聚衆鬥毆罪的構成主體是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結夥鬥毆的構成主體是結夥鬥毆的參加者和聚衆鬥毆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外的參加者。

2、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聚衆鬥毆罪的行爲主體在客觀方面具有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的行爲;結夥鬥毆行爲的主體都是鬥毆行爲的參與者,沒有組織、策劃和指揮。

3、造成的後果不同。結夥鬥毆行爲對社會造成的影響要比聚衆鬥毆罪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小。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衆鬥毆的;

(2)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衆鬥毆的。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結夥鬥毆司法解釋全文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聚衆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爲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爲傷害的後果,其仍然參加聚衆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聚衆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爲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爲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衆鬥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衆鬥毆犯罪的行爲人。對於參加聚衆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援,並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結夥鬥毆跟聚衆毆鬥是不一樣的概念,不管是哪一種,都是屬於犯法行爲,情節不嚴重的情況下,主要是以教育爲主,懲罰爲輔,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是會根據事情的情節嚴重性來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請大家不要因爲一點小事,做違法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