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毆是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案件

一、打架鬥毆是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案件

打架鬥毆是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案件

打架定性爲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案件,主要看被打者造成的傷害而定,如果構成輕傷以上傷情的,可以按故意傷害罪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故意犯罪的特徵是什麼

故意犯罪是指行爲人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根據刑法規定,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徵:

1、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這種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包括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爲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論行爲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在程度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就是刑法上通常說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必然或者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採取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結果發不發生,都不違背行爲人的意志。我國刑法沒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對故意犯罪的規定中,對這兩種心理差別是作出規定的。區別“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對判斷行爲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決定量刑,具有一定意義。

如果說在施暴的時候並沒有導致受害者受傷比較嚴重,那麼這個時候就不會涉及到刑事案件,就是民事糾紛,進行協商處理就好了。但是一旦導致受害者受傷程度比較嚴重的話,那麼就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承擔相關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