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治安處罰侵權人指的是誰?

一、毆打他人治安處罰侵權人指的是誰?

毆打他人治安處罰侵權人指的是誰?

毆打行爲的實施者,毆打他人的行爲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侵權人要求賠償,而侵權人不僅要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打架鬥毆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處罰有哪幾種?

違反治安管理行爲規定了三種處罰:

1、警告。指公安機關責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改正錯誤,保證不再重犯。警告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輕的處罰,主要針對初犯、偶犯、違法情節輕微認錯態度較好的人。應該注意的是,治安管理處罰中的警告不同於行政處分中的警告和民事強制措施的訓誡。

2、罰款。公安機關勒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以懲戒其違法行爲。

3、拘留。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較重處罰。這主要是針對情節較嚴重或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治安拘留在性質上不同於刑事拘留和民事拘留。治安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爲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我國的行爲人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等。在處理打架鬥毆的案件的時候,不能僅以後果爲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爲,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