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如何處罰?

賭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如何處罰?

以營利爲目的,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行爲,就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應對參賭人員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構成賭博罪,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應以賭博罪定罪量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以營利爲目的,爲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一般來說,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在實施違反行爲時起主要作用的,應當受到較重的處罰;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應當受到較輕的處罰。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是指兩人或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共同行爲具的特點:第一,主觀方面,各個主體都有共同的故意。第二,客觀方面,主體上必須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

分別處罰,是指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根據他們的違法情節,明確應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不同的處罰。對起主要作用的組織者、策劃者和起次要作用、輔助作用的行爲人應當區別對待,分別處罰。

起主要作用,是指組織、策劃、領導、指揮的人,按照他所參與的全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處罰。起次要作用的行爲人,應當比照處罰最輕的起主要作用的行爲人的法律責任,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起輔助作用的人,應當在比照起主要作用的人,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本身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基礎上,予以適當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教唆,是指以勸說、煽動的方法故意唆使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脅迫,是指用威逼、強制的手段,迫使他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誘騙,是指用引誘、欺騙的方法,使他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這三種行爲,只要實施其中一種即可處罰,即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爲處罰。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同一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實踐中,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中所起的作用是有不同的,有起主要作用的人和次要作用的人,有策劃者、組織者,有參與者,有教唆者,有被教唆、被脅迫、被誘騙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