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不折抵刑期的情形有哪些?

一、羈押不折抵刑期的情形有哪些?

羈押不折抵刑期的情形有哪些?

最後宣判的處罰不是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是拘役的都不能用羈押的期限進行折刑期,因爲羈押可以折抵刑期的情形是是由《刑法》明確規定的。

《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爲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對於那些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了逮捕請求,並且該請求被批准的,那麼被逮捕後羈押的民事主體,大部分情形下都會被判處刑事處罰。但是由於自具體宣判之前,並不能就確定該主體是犯罪人員,而只能被稱爲是犯罪嫌疑人,故此羈押一般都是有時間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