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打架鬥毆雙方已經和解,還會處罰嗎?

一、治安打架鬥毆雙方已經和解,還會處罰嗎

治安打架鬥毆雙方已經和解,還會處罰嗎?

雙方當事人和解之後,打架鬥毆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不予處罰,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可以看出,因民間糾紛打架鬥毆,並且情節較輕的,雙方當事人和解之後,公安機關應當不予處罰,讓雙方當事人履行達成的協議,情節較重,或者因其他原因打架鬥毆的,即使達成和解,公安機關也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對行爲人進行治安處罰,對行爲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爲:

1、警告。

2、罰款。

3、行政拘留。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5、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雙方當事人和解之後,符合法定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不予處罰,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履行和解協議中的義務,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即使達成和解協議後,公安機關還是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對行爲人給予處罰,應當根據打架鬥毆的具體情況,對行爲人處相應的拘留、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