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民警處罰法律條文是什麼?

一、辱罵民警處罰法律條文是什麼?

辱罵民警處罰法律條文是什麼?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定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爲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侮辱罪應該怎麼認定?

第一,侮辱行爲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着第三者甚至衆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着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爲只有第三者在場,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譽受到破壞。

第二,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衆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爲本罪的侮辱對象,但如果行爲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爲侮辱罪。

第三,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爲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爲,但不屬於情節嚴重,只屬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爲。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等情形,如強令被害人當衆爬過自己的跨下;當衆撕光被害人衣服;給被害人抹黑臉、掛破鞋、帶綠帽強拉遊街示衆;當衆脅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潑灑糞便等污穢之物;當從脅迫被害人與屍體進行接吻、猥褻行爲;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極大損害;對執行公務的人員、婦女甚至外賓進行侮辱,造成惡劣的影響等。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辱罵警察,妨害警察執法的,情節嚴重的涉嫌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單純的罵人只是民事侵權行爲,也是違法的,但不會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一般不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