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與聚衆鬥毆有什麼區別?

在小編看來,聚衆鬥毆是指以一羣人爲單位,聚在一起打架,在不是故意的前提之下,將其他人造成傷害,但是,故意傷害就是指故意對他人造成傷害,二者雖然都是對別人造成傷害,但是存在本質上的差別,那麼,故意傷害與聚衆鬥毆有什麼區別?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故意傷害與聚衆鬥毆有什麼區別?

一、聚衆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區別

刑事審判實踐中,對一些羣毆或互毆案件的定性,經常令到法官在聚衆鬥毆罪和故意傷害罪之間舉棋不定,其原因在於這類案件的各個構成要件正處於兩罪的交叉,致使法律適用的困難。

查閱目前大量的註釋類刑法書籍,沒有發現關於區分兩罪界限的便於操作的解釋。比如,我們試圖從主觀方面去尋找些端倪:有觀點認爲聚衆鬥毆罪“一般是爲了爭霸一方搶佔地盤,或者爲了報復他人,或者爲了尋求刺激等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犯罪動機。”①還有觀點認爲“行爲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② 等等,都是把犯罪動機當作主觀方面來表述。

這些看法實質是執法者對行爲人的心理評價,強調的是行爲人在鬥毆過程中對道德義務的認知。事實上,當我們結合具體案件去觀察在鬥毆目的支配之下的行爲人,很難判斷其鬥毆當時的動機有多少成份是“傷害”,又有多少成份是“藐視國家法紀”。

一般來說,聚衆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最顯而易見的區別在於侵犯客體的不同,即,普通的鬥毆行爲,僅僅是侵犯一個或數個被害人個體的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以故意傷害歸罪;而聚衆前提下的鬥毆行爲,不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其聚衆行爲和鬥毆行爲還分別或共同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因而刑法以聚衆鬥毆罪特殊規範。但是這種特殊的規範又不是貫以始終的,刑法第292條第二款規定,聚衆鬥毆罪在鬥毆結果是輕傷或沒有傷害結果時,比較故意傷害罪屬於重罪,而當聚衆鬥毆結果致重傷和死亡時,又轉化爲故意傷害罪的第234條和第232條處罰。這種轉化關係說明兩罪並沒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側重不同:輕傷結果以下側重保護公共秩序,重傷死亡結果時側重保護人身權利。

可見,聚衆鬥毆罪保護的是雙重客體,故意傷害罪保護的是單一客體。不過要想借此作爲司法審判中劃界的圭臬,卻無濟於事的,因爲通常的鬥毆行爲都必定對社會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侵犯,某一具體的鬥毆行爲侵犯的究竟是單一客體還是雙重客體,確實存在難以廓清的模糊地帶。

不然,國家不會分別對兩種行爲做出規定,不管是聚衆鬥毆,還是故意傷害,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因此,我們應該與他人之間和睦相處,遇到事情不要激動,沉着冷靜應對,不要給彼此都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影響家庭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