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毆多長時間結案?

打架鬥毆事件在發生之後,一般公安機關都會介入處理,對於司法機關處理的民事案件,都是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審結的,但是不同的案件的審結規定不同,打架鬥毆多長時間結案?在結案之後,若民事主體對於處罰規定不服的,該如何得到救濟。

打架鬥毆多長時間結案?

一、打架鬥毆多長時間結案?

對於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爲的,公安機關辦案期限爲30日,最長不超過60日。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爲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打架鬥毆怎麼處理

如果是輕微傷,不會面臨刑事處罰;如過造成輕傷,有可能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條款判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爲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爲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爲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爲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爲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爲,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爲.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爲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爲,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可以知道,對於公安機關介入處理的打架鬥毆事件,需要在一個月之內審結,案情比較複雜的,也需要在兩個月之內審結,若在限定的期限內不能審結的,需要向相關機構,提出延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