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犯人鬥毆該如何處理?

一、遇到犯人鬥毆該如何處理?

遇到犯人鬥毆該如何處理?

根據《監獄法》規定和司法實踐,罪犯在獄內打架鬥毆,所在監區的人民警察可以進行調解,並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等處罰。獄警當場進行呵斥和制止,如果能停下,將犯人一起帶到辦公室,詢問打架原因,誰先動的手,誰的下手重,誰受的傷重。調查完後根據情節嚴重性做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罪犯手持兇器,獄警有權採取強硬措施,使用電警棍、電擊槍等,且在制止過程中造成行兇罪犯受到傷害,是不負任何責任的。

二、有哪些有關的法律依據呢?

《監獄法》第十二條 監獄設監獄長一人、副監獄長若干人,並根據實際需要設定必要的工作機構和配備其他監獄管理人員。

第五十八條 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一)聚衆鬨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壓其他罪犯的;

(四)偷竊、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他行爲的。

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爲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一款所列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監外執行的犯人鬥毆怎麼處理?

第一次由社區矯正中心警告處理。第二次收監。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批准、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批准、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決定: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綜上所述,當監獄犯人打架鬥毆時,獄警可以進行呵斥和制止,在罪犯手持兇器時,獄警不需要對制止過程中對其造成的傷害負責。對於犯人其他破壞監獄秩序的行爲,監獄管理人員也可根據情節嚴重性給予警告、記過或懲罰。同時,監外執行的犯人打架或違反其他規定被警告後仍不改正的將會被執行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