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煙花炮竹違反治安管理怎麼處理?

一、非法煙花炮竹違反治安管理怎麼處理?

非法煙花炮竹違反治安管理怎麼處理?

非法煙花炮竹違反治安管理的話一般就是進行治安拘留和民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怎麼判刑?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覈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僱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覈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註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

第三十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如果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商家,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會對商家進行治安拘留或者是單處以罰金;情節嚴重的就會弔銷商家的經營許可證,要求停業整頓和責令整改。